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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1年5月15日起修正門診藥品、門診檢驗檢查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

  • 發布單位:本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衛生局

依據:全民健康保險法第日十三條第三項。
自111年5月15日起修正{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、門診檢驗檢查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} 內容如下。
自行負擔1
自行負擔2